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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第三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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