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邱从事粮油果蔬食品买卖的生意。从2023年7月开始,小邱给锡山区一家餐饮店提供商品,直到9月份,餐饮店已经陆续结欠了小邱15000元。本来就是小本生意,小邱催债催得急,餐饮店却以“明天哈”“先欠着,下次给你”“这都有单子,还怕我跑不成”等诸多理由推脱。
在催讨过程中,餐饮店的经营者却悄悄发生了变化:餐饮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的一天,餐饮店的原先的经营者王某去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经营者变成了胡某。此后,小邱的催讨过程愈加困难,直到去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和王某支付欠款后,根据法院的核查,才发现了经营者变化的情况。庭审中,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变更经营者时出具承诺书载明,“餐饮店未办理税务登记。如有发生债权债务,由本人负责承担。”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小邱货款15000元。
裁判说理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小邱与餐饮店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清单、曾经的支付情况等,法院认定餐饮店与小邱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根据送货单及微信对账情况,认定餐饮店结欠小邱货款15000元。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小邱虽然主张由餐饮店和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其于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其债务实际上属于经营者的债务。又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发生在餐饮店经营者变更之前,变更后的经营者没有参与原交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变更后的经营者同意承担案涉债务,且王某在变更餐饮店经营者时也进行了负责承担的承诺,因此本案中应由王某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评析
这个案件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有些经营者甚至企图运用变更经营者来脱债。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以及法律法规通过条文设定对个体工商户债权人进行的保护。
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出台之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不能变更的。2022年11月1日起,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指引下,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加自由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这为创业者敞开了更多可能性的大门,也引出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问题:转让前已经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首先,正如我们上文所说,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人格,其债务实际上属于经营者的债务,应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其次,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申请变更登记的方式来变更经营者时,应当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经营者之前所欠的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不自动转移到新的经营者身上,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偿还。
——来源:2024年10月3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