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中草药油生产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检查人员调查确认,该企业2017年—2019年经营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方式,共隐匿收入233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2024年初,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外省市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称,在2017年—2019年期间,曾与泰安市一家名为Y公司的中草药油生产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在此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除提供对公账户外,还会提供股东的私人账户信息,企业有很多货款和商务往来款项均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收取。举报人认为,该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举报人随信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Y公司股东的两个银行账号、部分银行交易流水,以及《货款说明》《销售代理协议》等证据材料。
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企业相关税款及罚款已征缴入库。
——来源:2024年11月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