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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偷倒建筑泥浆毁坏种植条件 法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情回放】

2023年11月,在没有资质和能力处置建筑泥浆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某、黄某、刘某仍决定铤而走险,招揽泥浆车队在上海市松江区的某片林地偷倒建筑泥浆,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三人分工合作,由陆某负责处理林地现场及社会关系、安排倾倒时间、场地清理和车次记录等,黄某负责招揽孟某、顾某组成泥浆车队在林地现场倾倒泥浆,刘某则负责对接陆某、黄某及泥浆车驾驶员。同时,顾某还安排另一被告人吴某在林地附近协助驾驶员倾倒泥浆。在每天的倾倒结束后,六名被告人按车次依次抽成。

2023年11月至次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先后将六名被告人抓获,几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期间,六人组织车队在涉案林地倾倒了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共计约38车次。

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地块属集体土地,用途为林地,涉案林地系公益林,六名被告向林地内偷倒大量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司法鉴定,涉案林地泥浆样品质地、pH值及含盐量的不达标率分别为100%、20%、20%,不符合林地种植土壤要求。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这些泥浆为丧失原有使用价值和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经检测,涉案林地共计被倾倒了5800余吨泥浆,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林地面积为25.95亩。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黄某、孟某、顾某、刘某、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致使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林地面积共计达25.95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陆某、黄某、孟某、顾某起主作用,系主犯,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吴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鉴于六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黄某、孟某、顾某在案发后已支付了一定的生态修复费用,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铁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土地资源对生态平衡、粮食安全与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不法分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会对环境资源构成威胁

土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根据其用途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其中,农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涵盖了林地、耕地、草地及农田水利用地等多种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农用地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粮食安全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短期利益,破坏农用地资源,如将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直接倾倒在林地中。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改变了林地土壤的原有结构,影响了植物的正常生长,严重时还会导致林地彻底丧失生态功能。从长远来看,这种非法占用和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剧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减少生物多样性,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二、保护生态环境,严惩破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林地土壤种植条件,造成林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理应受到严厉惩处。

在此也提醒大家,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在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依法依规处置建筑泥浆等有害物质,严格按照流程处理后排放在指定位置,若是因随意倾倒造成环境破坏,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2024年11月5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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