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供电”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文章认为,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44号修正)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因此,充电运营企业收取的“供电”服务费,属于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应被认定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故企业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申报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主要是:充电桩企业,是否适用《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44号修正)?
此外,今年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该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从企业层面来看,如何理解和执行上述文件,才能有效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而全部适用13%税率的风险?
从税收政策层面看,可否参照相关行业实行差额计税的模式,进一步降低充电桩运营企业的税负,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笔者:税一问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律师 高级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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