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Y公司是一家研发、提供会计培训课程的教育类科技公司,该公司参照公开的会计准则等材料,根据财会工作经验,对材料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并添加实务图例予以说明,自行编写印刷了《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并对外销售。
被告Z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管理、会计等课程,在课程资料内包含《会计做账速查手册.docx》《会计报税速查手册.docx》等文档。
原告Y公司发现上述课程资料和其《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内容基本一致,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对此,被告Z公司辩称,《会计做账速查手册.docx》《会计报税速查手册.docx》等文档均属于课程赠品,并未单独销售;且原告的《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系将公开渠道的资料进行整合而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因此原告也并非著作权人。
【以案说法】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采用文字、图片、图表相结合的表达方式,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会计做账和报税的基础知识、实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的公开资料进行精心的选择和编排。
其中,《会计做账速查手册》按会计上岗须知、做账流程、账务处理速查、年末关账梳理安排章节内容;《会计报税速查手册》以税务基本知识、税务登记、发票工作、各类税种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安排章节内容。两本手册在每节使用要点式罗列及文字、图片、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讲解说明,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实操性强。
综上,不论两本手册中的文字、图片、图表系Y公司原创,抑或系Y公司取材于他人在先作品或素材或公有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两本手册系将相关文字、图片、图表等素材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编而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Z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间销售财会类课程,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后即可在线获取被诉侵权手册,侵害了Y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Z公司已经停止侵权,故综合考虑两本手册的独创性及实用性、被诉课程的售价、销量及课程内容、侵权时间等因素,判决Z公司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配套讲义、教辅资料作为在线教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质量及独创性受到消费群体的关注,已成为消费群体选择、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线教培行业的竞争者,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汇编教辅材料,构成对他人汇编作品权利的侵害。
一、汇编作品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汇编作品认定的关键在于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换言之,在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能否体现出汇编者独特的巧思。作者选择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也可以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汇编内容和素材是否构成作品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Y公司的《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在内容选择、章节编排、图表制作、图文结合等方面均体现出独创性,故符合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的认定要件,构成汇编作品。
二、随课附赠资料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Z公司认为被诉《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并非单独售卖,而是视频课程的附赠资料,不构成侵权。对此,人民法院认为,Z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财会培训课程,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后即可在线获取两本手册内容,且被诉侵权附赠的两本手册内容与Y公司享有权利的两本手册内容基本一致。Z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提供涉案汇编作品,侵害了Y公司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Z公司是有偿销售还是无偿附赠涉案两本手册,均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三、培养版权保护意识,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和配套资料,不断提升自己的讲课效果,如此才能获得更多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在行业中拥有无可替代的竞争优势。网络教培企业若习惯于“拿来主义”,在教学内容的安排及教辅资料的选编上抄袭他人,对行业口碑和形象都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网络教培以其专业丰富性、教学灵活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市场前景广阔。尊重和保护教培行业中的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教培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激励从业人员不断进行创新,以优质的师资资源、高质量的教学内容、良好的教学成果作为吸纳学员的核心竞争力,让网络教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来源:2024年11月15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