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线索,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本市一家物流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展开检查。
检查人员经查发现,A公司是普通运输企业,并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制发的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交运规〔2019〕12号文件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需要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A公司不具备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的资质。
经过层层深挖,检查人员最终查明,A公司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在不具备资质且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发生,所有个体运输车辆都不属于其会员,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挂靠关系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起,让8户企业为其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金额的3%向对方支付购票款。同时,在没有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向157户下游企业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巨大。
查明有关违法事实后,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
——来源:2024年11月1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