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8%。
【解读第二条第二项: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解读第二条第三项:保障性住房信息由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同时废止。
【解读第三条:例如,江苏省某纳税人开发了原预征率为2%的某房地产项目,2024年1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