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由证券登记机构所在地,调整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亦随之发生变化,并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过,对于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否按“税收穿”透原理,也适用该规定,《公告》及其解读并未明确提及,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由证券登记机构所在地,调整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亦随之发生变化,并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过,对于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否按“税收穿”透原理,也适用该规定,《公告》及其解读并未明确提及,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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