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州市税务局以往实务核查经验来看,金融企业申报实际发生的贷款资产损失占比超过1%的,可能存在违规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的情况,涉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T银行2023年度申报的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占比超过2%,触发了风险预警。故税务部门要求该银行提供贷款资产损失明细清册,作进一步核查。
共性风险:贷款损失违规税前扣除
针对T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疑点,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T银行贷款资产损失明细清册,根据承贷主体居住地、原始追索记录等信息综合判断,发现T银行部分贷款损失的承贷主体实际为未死亡、未失踪、未走司法程序的非涉农自然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贷款只有在经过追索、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才可以作为损失,并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与其他贷款相比,涉农贷款的鉴损程序更加便捷。
案例中,T银行经常将不满足鉴损条件的非涉农贷款作为涉农贷款,实行简易鉴损程序并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增加了企业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产生了税务风险疑点。对此,税务部门对T银行进行了约谈,该银行最终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共计1207.05万元。
——摘自:2025年1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