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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小规模纳税人

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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