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1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13.2.3.1.1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13.2.3.1.2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13.2.3.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13.2.3.2.1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13.2.3.2.2 如产生转让损失,
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13.2.3.2.3 交纳增值税时,
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13.2.3.2.4 年末,
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