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1 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二条)
12.16.2 政策内容
12.16.2.1 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
12.16.2.1.1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三条)
1.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九条第一款)
销售额,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九条第二款)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九条第三款)
2.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条)
12.16.2.1.2 中国铁路总公司
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四条第一款)
12.16.2.1.2.1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
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五条)
12.16.2.1.2.2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六条)
12.16.2.1.2.3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
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七条第二款)
12.16.2.1.2.4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
为一个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二条)
12.16.2.2 其他应税行为
12.16.2.2.1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九条第四款)
12.16.2.2.2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七条第三款)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八条)
12.16.3 铁路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计算
12.16.3.1 汇总纳税的机构、业务
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财税〔2020〕56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财税〔2020〕56号第一条第二款)
12.16.3.2 分支机构预征率
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财税〔2020〕56号第二条第一目)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财税〔2020〕56号第二条第二目)
12.16.3.3 不适用年度清算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财税〔2020〕56号第三条)
12.16.3.4 执行日期、废止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财税〔2020〕56号第四条)
12.16.3.5 附件:
(财税〔2020〕56号附件1)
(财税〔2020〕56号附件2)
(财税〔2020〕56号附件3)
(财税〔2023〕15号附件1)
12.16.4 征管规定
12.16.4.1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三条)
12.16.4.2 抄报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12.16.4.3 认证或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12.16.4.4 税务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12.16.4.5 其他事项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