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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二条)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1.1.2.1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11.1.2.2  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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