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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1.4 放弃退(免)税的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附件2)

11.3.1.4.1.4.1  放弃退(免)税的恢复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第一款)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第二款)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第三款)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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