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一项)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二项)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五项)
11.3.1.4.2.2.4.2 免抵退税申报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8)
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四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9)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五目)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六目)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七目)
11.3.1.4.2.2.4.3 核销
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