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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2.2.4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先退税、后核销”

11.3.1.4.2.2.4.1  条件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一项)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二项)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五项)

11.3.1.4.2.2.4.2  免抵退税申报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8)

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四目)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9)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五目)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六目)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七目)

11.3.1.4.2.2.4.3  核销

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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