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一)《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8)
(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