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11.3.1.4.2.4.2.1 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11.3.1.4.2.4.2.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四款规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11.3.1.4.2.4.2.3 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11.3.1.4.2.4.2.4 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11.3.1.4.2.4.2.5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一目)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目)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目)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目)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目)
11.3.1.4.2.4.2.6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1.3.1.4.2.4.2.7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一目)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二目)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