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4.2.5.1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目)
11.3.1.4.2.5.2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
11.3.1.4.2.5.3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第一目)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第二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3第1项第3目规定,本点中“代理出口协议协议”,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第三目)
4.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2规定,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22,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第五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六目)
11.3.1.4.2.5.4 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