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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5 疑点核查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4)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4)

(二)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

供货企业自查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6)

11.3.1.4.5.1  暂不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

(四)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四项)

(五)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五项)

11.3.1.4.5.1.1  非正常户,暂不退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七款)

11.3.1.4.5.1.2  虚假进货对应报关单上的其他货物

另见:1.1  征税的出口货物、劳务——5

11.3.1.4.5.2  不退税,并征税

详见:1.1  征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1.3.1.4.5.2.1  退(免)税申报不通过,后续免税申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四款)

11.3.1.4.5.3  退税前,发现申报有误、或放弃该笔退税的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税总函〔2020〕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申报表,另见:3.4  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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