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1.1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10.1.7.1.2 领用方式、额度确定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10.1.7.1.3 禁止非法停票
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税总发〔2018〕174号第十六项)
10.1.7.1.4 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
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各省国税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发票,选择线下配送或自行领取等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税总发〔2016〕165号第四条第一款)
10.1.7.1.5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一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