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0.1.7.2.2.1 用票量的调整.
1.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税总发〔2016〕165号第五条第二款)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
10.1.7.2.2.2 取消手工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