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1.1 销售方开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税收争议:对方不开票,可否单独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债务转移不应导致接受发票的主体发生变化】
【案例:由一起检举案谈发票开具与给付义务——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发票开具做了明确规定,但不涉及发票交付。发票交付属于民事领域问题,税务机关不宜强制介入处理,应当经由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0.1.8.1.1.1 无偿赠与开具专票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
10.1.8.1.1.2 建筑集团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开票方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
10.1.8.1.2 收款方开票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0.1.8.1.2.1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