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1.1 免税代开
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等于价税合计,税额为0,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税率”栏、“税额”栏均打印“ ** ”。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一条)
涉及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全额填写在“免税销售额”栏中。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五条)
10.3.4.1.2 减税代开
10.3.4.1.2.1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
适用征收率、享受税收优惠减征部分税款(不包括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征收率),“税率”栏打印征收率,税额=金额×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此类情形。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涉及减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不含税销售额栏”,填写的是含税销售额和政策规定的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当期减征的税额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