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3.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二条)
10.3.4.3.2 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10.3.4.3.2.1 其他个人委托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三条)
10.3.4.3.2.2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价税合计×1.5%/(1+5%),金额=价税合计-税额,价税合计=税额+金额,“税率”栏打印“**”,价税合计为含税房租。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三条)
涉及减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不含税销售额栏”,填写的是含税销售额和政策规定的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当期减征的税额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