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