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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6 动物诊疗机构的征免税问题

1.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

2.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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