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1.1.1 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
8.3.2.1.1.2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