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8.3.2.1.10 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8.3.2.1.10.1  政策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四条)

8.3.2.1.10.2  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一款)

8.3.2.1.10.3  核算要求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

8.3.2.1.10.4  资料留存备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七条)

8.3.2.1.10.5  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八条)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