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8.3.2.10.4.1 政策内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项)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项)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
8.3.2.10.4.2 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