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12.1.1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第一项)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第二项)
8.3.2.12.1.2 合同能源管理的货物转让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