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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11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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