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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6.2.2.1  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23〕17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财税〔2023〕17号第一条第二款

6.2.2.1.1  追溯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税〔2023〕17号第四条)

6.2.2.1.2  出口业务不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一款)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二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三款)

6.2.2.1.3  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税〔2023〕17号第七条)

6.2.2.2  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二条)

6.2.2.3  当期抵减税额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三项)

6.2.2.4  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税〔2023〕17号第六条)

6.2.2.5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6.2.2.5.1  概念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一条)

6.2.2.5.2  申请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二条)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附件2)

6.2.2.5.3  初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三条)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附件1)

6.2.2.5.4  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四条)

6.2.2.5.5  查询

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五条)

6.2.2.5.6  变更

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2024年度相关政策。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六条)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附件3

【思考:如按时报送变更情况,并被确认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下,从何时(变更登记之日VS确认不符之日)停止享受?】

6.2.2.5.7  监管

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七条)

6.2.2.5.8  企业责任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八条)

6.2.2.5.9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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