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1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5.2.2.2 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5.2.2.3 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5.2.2.4 代收保险费、车购税、牌照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
5.2.2.5 代垫运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5.2.2.6 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