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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1.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4.1.1.2.1.2.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4.1.1.2.1.2.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4.1.1.2.1.2.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4.1.1.2.1.2.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4.1.1.2.1.2.5   自来水

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4.1.1.2.1.2.6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

4.1.1.2.1.2.7  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简易计税)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7]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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