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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2.2 建筑业可简易计税项目

4.1.1.2.2.2.1  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一目)

4.1.1.2.2.2.2  甲供工程

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二目)

4.1.1.2.2.2.1.1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的甲供材问题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第一款)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第二款)

4.1.1.2.2.2.3  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第一款)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第二款)

4.1.1.2.2.2.4  销售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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