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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详见第5章、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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