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目)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目)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目)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