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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非视同交易
2.1.3.2.1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财税〔2015〕4号第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财税〔2015〕4号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15〕4第四条)

2.1.3.2.2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总局解读: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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