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2.1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财税〔2015〕4号第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财税〔2015〕4号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15〕4号第四条)
2.1.3.2.2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总局解读: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