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
2.3.2.8.2.1 教育服务
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2.3.2.8.2.1.3.1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2.3.2.8.2.2 医疗服务
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