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四项)
2.3.2.8.4.1 餐饮服务
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四项第一目)
2.3.2.8.4.1.1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总局解读第十二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3.2.8.4.1.2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总局解读: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争议:烘焙食品行业,可否按餐饮业6%征税?】
2.3.2.8.4.2 住宿服务
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四项第二目)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