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二款)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二款)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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