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1.1 防空地下室的概念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计价格[2000]474号第一条)
6.1.2 可申请异地建设的情形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项)
6.1.3 异地建设审批缴费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
6.2 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6.3 减免规定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第三项)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第四项)
6.3.1 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4]77号第一条)
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财税[2014]77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财税[2014]77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税[2014]77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4]77号第二条第四项)
6.3.2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
6.4 征收部门、征收规范
参见:《第5章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相关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计价格[2000]474号第五条第二款)
6.5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计价格[2000]474号第六条)
6.6 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计价格[2000]474号第七条)
6.7 法律责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6.8 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计价格[2000]474号第八条)
6.9 江苏省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6.9.1 征收范围和标准
6.9.1.1 征收范围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苏财综〔2024〕6号第一条第一项)
6.9.1.2 征收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2000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辖区和县(市)具体收费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苏财综〔2024〕6号第一条第二项)
6.9.2 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四项)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收;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五项)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六项)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七项)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收取;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八项)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苏财综〔2024〕6号第二条第九项)
6.9.3 征收流程
6.9.3.1 费额确认。
有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额,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上载明。有权审批部门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信息)。
(苏财综〔2024〕6号第三条第一项)
6.9.3.2 申报征收
缴费人根据有权审批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按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跨区域审批的项目,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申报时,要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载明的审批级次和项目类型选择对应的征收子目,确保预算级次准确对应。
(苏财综〔2024〕6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目)
2.有权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费源信息核定书时,需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等)。
(苏财综〔2024〕6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二目)
6.9.3.3 缴库开票
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苏财综〔2024〕6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退库管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苏财综〔2024〕6号第三条第四项)
6.9.4 征收管理
6.9.4.1 预算级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3%,设区市、县(市)97%分成,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苏财综〔2024〕6号第四条第一项)
6.9.4.2 缴费前置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苏财综〔2024〕6号第四条第二项)
6.9.5 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责,全面提升我省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苏财综〔2024〕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苏财综〔2024〕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财综〔2024〕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6.9.6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财综〔2024〕6号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