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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综[2007]26号第一条)

18.1  概念

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财综[2007]2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财综[2007]26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财综[2007]26号第二条第三项)

18.2  缴纳人、征收标准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财综[2007]26号第三条)

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税〔2017〕51号第一条)

18.3  缴纳期限 

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上缴库区基金。

财综[2007]26号第七条)

18.4  征收部门 

参见:《12章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相关内容

18.5  预算管理

库区基金收入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040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该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反映按本办法征收的库区基金收入,同时取消原103010401项“库区维护基金收入”、103010403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0404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0405项“库区移民扶助金收入”和103010407项“棉花滩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等科目;库区基金支出,中央财政

财综[2007]2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3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科目,反映中央用本级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对省级财政库区基金的补助支出,省级财政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6项“库区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地方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同时取消2130321项“库区维护基金支出”、2130323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支出”、2130324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2130325项“库区移民扶助金支出”和2130327项“棉花滩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

财综[2007]2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18.5.1  跨区缴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审定的相关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比例分享。

财综[2007]26号第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的库区基金征收标准征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相关省份应分享的比例,根据资金入库情况按季拨付给相关省级财政。

财综[2007]26号第九条)

18.6  使用 

地方政府在安排库区基金时,应将其中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部分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财综[2007]26号第五条)

18.7  企业财税处理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综[2007]26号第六条)

18.8  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财综[2007]26号第十二条)

18.9  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要求,停止收取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其他基金、资金。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综[2007]26号第十三条)

18.10  管理细则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投资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主管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移民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财综[2007]2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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