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概念
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财税[2016]11号第五条)
22.2 缴纳人、征收标准
为解决我省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国家同意在销售电价中加收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0.05分/千瓦时。收取的范围与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同。
(苏价工〔2009〕366号第三条)
22.3 征收部门、征收规范等
参见:《第5章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有关内容
22.4 其他
参见:《第18章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