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01民终5471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因按简易计税申报纳税而不能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是否构成违约?能否主张货款?
【税务处理】
按简易计税申请,虽然是纳税人的选择权,但是原合同已约定“按13%税率开具发票后,申请支付款项”。因此纳税人简易计税而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构成违约。
但是支付货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因对方未开具13%的发票而拒绝支付货款。
至于因不能开具13%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可从支付款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