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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兄担抚养之实可否主张权利

2023年11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3月,王某的母亲李某作为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焦某及焦某所驾车辆的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审理中,王某的同胞哥哥提出异议,认为母亲未尽抚养义务,而自己虽为兄长,但行抚养之实,所以应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本案中王某的兄长能否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并获取相应权利存在争议,赞成者认为,其兄长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取得相应赔偿,因其事实承担了抚养责任,所以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定者则认为,在李母没有放弃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王某兄长不得作为原告起诉,否则会突破法律的限定,造成诉讼主体的混乱。王某的兄长可以在其母获得赔偿后再向其主张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而不得在本案中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根据王某母亲李某及兄长说辞,确认李某在王某十一岁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其兄虽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确实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且其死亡后的一切丧葬事宜也均由其操办。根据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其兄也有权参与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其一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显然也包括兄弟姐妹在内,并未对其顺位作出限定。其二本案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在其母离家出走时尚未成年,其抚养教育义务由其兄完成,且一直与王其兄固定生活在一起直至出事,根据公平原则,就本案而言,作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胞兄也应作为原告与其母一起参与诉讼。其三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死亡的,其有权作为原告诉讼主体的还是应当先考察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果这些主体都不存在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主体能否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故,最终判决同意王某胞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来源:2025年4月10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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