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傅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广告”,声称可通过“AI换脸”技术,帮助他人通过相关平台的人脸验证,以登录非本人账号。
原来,傅某使用相关软件,用“客户”提供的头像制作换脸视频,预存在手机相册中,再点击客户要求通过的人脸验证链接,采用软件控制相关平台的人脸识别系统,读取到其指定的预先制作的人脸视频,以此通过平台的人脸验证。甚至客户只提供身份证号,傅某即从某些非法平台上购买相关公民信息,以制作换脸视频。
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说法】
傅某辩称,其只是借助AI软件,使得系统读取到的是其预先制作的人脸视频,并未“控制”平台的识别系统,刑法也未明确通过AI换脸帮助他人通过实名认证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使用软件程序,改变手机系统原本调用自身摄像头的方式,并用虚拟摄像头助手程序读取指定的人脸视频,实现替换摄像头的功能。这种对后台系统进行干扰的行为,接近一种控制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特征。此外,傅某为制作验证视频而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罪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故从一重罪处断,也就是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傅某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网络用户一方面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能触犯法律红线。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则需要持续跟进AI技术发展前沿,研判潜在行业风险,充分利用现有的算法备案机制、算法安全评估机制、科技伦理评估机制等,做好人工智能相关治理。
——来源:2025年4月10日,人民日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