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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分包款项?

【案例】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A市,2024年跨市前往B县成立了项目部并开展某工程建设,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0万元,支付分包款55万元。

 

【问题】

在当地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甲建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1+9%)×0.2%=0.18(万元)。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应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项。

 

——摘自:2025年4月11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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