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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争议:连续3个月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要降为B级?

案号:2024)沪7101行初253号

 

【案情】

上海奥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一家境内外资企业,主要经营营养膳食跨境批发零售。2021-2022年期间,受国际国内新冠病毒流行大环境影响,境外供应商无法运输、交付货物,导致该公司虽有合同意向和订单但无法正常发货和开据发票,从而产生税务上的零申报。最终该公司在【2021-10-01】-【2021-12-31】和【2022-01-01】-【2022-03-31】两个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经税务信用评定系统自动采集相关数据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将该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2023年6月1日,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后向所在地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以下简称长宁某税务所)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经复核,长宁某税务所认可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4-6月的增值税零申报具有客观因素,同意调整,但对其它所属期不予调整,故复评结果仍为B级(以下简称被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长宁某税务所对奥某公司作出的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奥某公司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被诉复议决定,并判决税务机关重新对其作出2022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决定。

 

【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对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标准为B级不服,由于发现问题后与税务相关部门申请纳税信用复评及反映问题,得到的结论是:系统自动设置的问题导致,并不是人为因素干预;而系统评级的认定中:“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扣1分,并且认为当年度不能评A;而原告认为是处在正常状况下,出现的零申报行为,且此行为的造成,属于人民法院对于“不可抗力”行为的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原告分数为90分,符合评A的认定,故申请恢复A级。主要要点(2大点):1.《信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信用办法》所称“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申请人申请的是对于2022年度的复评,而非2021年,故此对于复核记录中的“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时间应该从2021-10-01到2021-12-31”,不予认可,此认定应归为:适用法条和规定错误2.对于疫情三年期间,国家含其相关部门,对于“不可抗力”的支持予认可。原告公司销售的是跨境产品,涉及到营养膳食等母婴产品与之交付,期间多方面的境内、境外的限制及状况,导致对于货物的运输产生无法运输及无法交付,而货物的交易很大部分与之交通运输密切相关,此是受到疫情影响原因之一。当时正当处在2022年3月12日小区被封,导致一直持续90天整个上海处在封城阶段,公司虽然有合同意向和订单,,但却没有办法正常开展物流运输和销售,及给客户开票、签署合同邮寄等事项,没有办法正常发货和开具销售发票,从而产生了税务上的0申报。而当时无法办公,全部居家,而业务和报税,并无法在4月份上报1-3月份的税务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两被告辩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涉税申报信息”以“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为标准,即以“纳税申报行为发生时间”为标准,并非原告所称以“税款所属期”为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2022年1月至2月期间,上海疫情以零星偶发为主。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来看,其企业办公场所于2023年3月12日起开始关闭,无法证明2022年1月至2月期间企业经营业务受到疫情影响,故税务部门无法推定整个季度企业零申报的正常性。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企业增值税当季零申报是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正常经营,为不可抗力,属于正常原因”的观点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按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根据确定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反之则从严管理。本案中,奥某公司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由A级降到B级,对其经营信用、金融贷款成功率、纳税申报便利性等实际经营行为将产生不利影响,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审理中,考虑到奥某公司税收遵从度较高,此前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最高等级A级,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零申报具有客观因素,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调化解方案,以奥某公司补充提交新的证明材料予以复评的方式,由税务机关恢复该公司A级的纳税信用级别。奥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涉税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协调化解具体做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来自欧洲的企业,主要货物来自于海外,面对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客户,税收贡献度和税收遵从度较高,纳税信用评价一直表现优秀。该企业在新冠病毒流行期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主营跨境业务、纳税申报等工作产生困难。法院针对该企业的特殊情况,确定协调化解思路,着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一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找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有效切入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进行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最佳,D级最差。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相对较好,企业因此可获得更多的纳税申报便利性、融资便利性、税务稽查免检等优惠政策。法院考虑到奥某公司是一家税收遵从度较高的企业,在涉案争议发生之前,其纳税信用全部被评定为最佳等级A级,且该公司对自身纳税信用建设非常重视,对触发系统评定结果为B级的增值税零申报情况,解释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受到新冠病毒流行影响,导致境外供应商无法发货、其无主营业务发生。对此,长宁某税务所在纳税信用复评中亦认可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增值税零申报系因经营情况受到新冠病毒流行影响,故同意作出调整。法院以此作为争议解决的有效端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持续推进协调化解工作。

二是约谈企业和税务机关,传递优化国际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理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有关防控新冠病毒流行的税收优惠文件,其中对于“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物流服务的企业”等领域,有明确的指导性优惠及考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此背景下,法院主动约谈奥某公司和税务机关,引导双方聚焦难点、堵点,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协商解决实质争议。特别提示税务机关要聚焦提升企业感受,从促进外商投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在税收支持上助力企业摆脱困境,全面擦亮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助力国际经济中心地位提升。

 三是立足主要争议焦点,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成税务机关与外资企业达成协调方案。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增值税零申报,可否被认定为因经营情况受到新冠病毒流行影响所致。对此,法院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从依法履职尽责、实质解决争议等不同角度分析面上执法统一与个案调处止争均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强有力的助推作用,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认同。税务机关表示,如果奥某公司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值税零申报,其可以对该公司重新启动信用复评,待审查后恢复该企业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结果。奥某公司亦同意该协调化解方案,并表示尽快补充提供境外供应商受新冠病毒流行影响无法发货造成其无主营业务发生的相关证据。最终,税务机关对奥某公司重新启动了纳税信用复评,奥某公司撤回了起诉。

 

思考

除上述疫情外,企业因正常的季节性因素,或国际经贸、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连续3个月零申报,被降为B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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